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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1-11-30 16:54  

延边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学校各单位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规范消防安全工作行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学校及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使消防安全工作与学校的发展相适应。各学院、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学校消防安全。

第三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坚持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形成全员参与消防,人人遵守消防法规的消防安全工作新局面。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学校所属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消防法规和本规定。

第二章消防组织机构

第六条延边大学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构由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下的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和各单位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成。

第七条学校保卫部门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受校长和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

第三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校内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法律、法规等所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学校保卫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法律、法规等所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内各单位(部门)和驻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用火管理

(一)除生产、实验及学生食堂使用固定明火设备外,凡增设用火点和临时需要使用明火的,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同意批准后,方可增设和动火,重大工程的要经消防部门审批。在临时用火时,必须指定专人看守,做到人离火熄。

(二)严禁靠近可燃物、易燃物或可燃建筑动火,严禁用易燃液体或气体引火。

(三)严禁在火源附近堆放可燃物品,严禁在公共场所烧废纸、废物、乱扔烟头等。

(四)严禁在医院、俱乐部、实验室、汽车库、图书馆、演出厅、报告厅、教室、画室、体育馆、仓库、档案室、重要仪器室及学生公寓、学生饮食操作间等场所吸烟。

(五)各种用火都必须做到“三定”,即“定安全地点、定人员看管、定安全措施”;五级以上大风天禁止室外用火。

第十三条用电管理

(一)学校内输变电设施由变电所统一管理。变电所、配电室、变压器等危险场所应设警示标志。配电室、变压器、高压线等一切电气设施(备)周围,严禁堆放杂物。

(二)电气设施(备)必须由专职人员根据用电管理有关规定和电器安装技术规范进行安装,按章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安装及变更。

(三)临时用电应由用电单位向电力主管部门和保卫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临时用电证,由专职人员负责安装和拆除。

(四)动力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对输电设施、用电设备、避雷装置定期检修,出现故障应及时修复,消除隐患。

(五)公寓、办公室、普通教室、图书资料室、书库等重点和要害部位禁止使用一切电热器具。

(六)教学、科研、生产用电设备,要确定专人负责,实行科学管理,应坚持人走拉闸断电。

第十四条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与管理

(一)学校所需配置的消防设施与器材,均按上级要求,由保卫处负责呈报计划,经学校批准,由有关部门统一购置、安装。学校内部独立经营核算单位、租用学校房舍的单位和个人,消防器材一律自备。

(二)消防设施和器材安装、配置完毕后,由保卫处同各相关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三)本着“给谁安装,谁负责”的原则,各使用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对所管辖区域内所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负有管理、使用责任,应做到定期检查,确保安全。如发现损坏、失效、报废、丢失等情况应及时通知保卫处;因不负责任、管理不善造成消防设施、器材损失的,要追究单位(部门)领导责任和当事人责任。

(四)各使用单位因工作需要增加或变更用途、增设消防设施、器材时,提请保卫部门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五)严禁将消防设施、器材拆卸、损坏、随意挪动位置或减少数量;严禁在消防设施附近堆放障碍物;清扫和施工等不得使用消火栓。

第十五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管理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附近禁止任何个人、单位堆放任何物品,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二)要经常检查门、锁是否好使,确保安全出口畅通。

(三)各楼、学生公寓的安全出口由各楼值班员(白、夜班)负责,做好交接,不得擅自离岗。

(四)当遇到紧急情况如火灾、地震等突发灾害时,值班员应以最快的速度打开安全出口,引导师生疏散,确保师生员工安全。

第十六条建筑(改、扩建及装饰)工程的管理

(一)各单位(部门)改、扩建、装修项目及改变用途,必须事先向保卫部门和后勤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经上级消防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二)新建工程项目,必须事先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将“消防审核意见书”交学校保卫处,以便保卫处在施工期间进行监督和检查。凡未办理上述手续而施工者,均属违章工程,保卫部门有权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基建、维修等施工现场,除施工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外,保卫部门也要指派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四)新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有公安消防和保卫处等部门人员参加,未经验收的各项工程项目不准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施工、租赁、营业等单位的管理

(一)所有进入学校的施工、租赁、营业等单位,都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凡施工、租赁使用、营业过程中的用火、用电、用天然气、装修、暂设工棚建筑材料堆垛位置等事宜,必须事先向保卫部门和后勤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经上级消防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违者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保卫部门、后勤基建维修部门,应定期对建筑工程、租赁使用、营业等进行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合同,共同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

(三)凡来我校施工、租赁、营业的单位,都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施工、租赁、营业单位要指派一名工长或者技术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设立消防安全员,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配备消防用水和灭火器材。

第十八条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

(一)各种危险品(易燃、易爆、剧毒)必须专库、专柜分类存放,实行专人保管、专人采购和发放领取登记制度。

(二)采购前要到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持采购证进行采购。未经审批而私自采购者要按有关规定处罚。

(三)各种危险品的使用、发放,要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字,按照“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发放和领取。用后剩余部分必须及时送回库内,严禁随处乱放。

(四)危险品库房的修建和设置,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关的审查批准。库房要通风良好,电气照明必须使用防爆、防内燃装置,库房内要配置必备的灭火器材。残液、废液、实验用放射废物及油污布等,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严禁随处排放或丢弃。

(五)从事危险品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懂得一定的专业知识。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第十九条大型集会、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在校园内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及场地提供单位应在举办活动的工作方案或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二)大型活动承办单位应在工作方案中讲明活动宗旨与目的、时间、地点、活动方式,及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制定紧急突发事件工作预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三)举办大型集会活动,必须经学校批准,承办单位应与保卫处签订《大型集会活动消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举办,保卫处在大型活动举办之前,应对举办活动场所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四)演出厅、报告厅、体育馆、食堂餐厅等举办大型活动的公共场所,必须保持场内疏散通道畅通,室内各种电气设备应由专人管理,每次活动完成必须清场,熄灭火种,切断电源。

第五章消防安全检查及整改

第二十条消防安全检查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各单位(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消防重点单位(部门)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填写检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消防安全整改

(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检查、消除。

(二)职能部门在检查中指出的火灾隐患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及时改正。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书面报所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同时应报送保卫部门备案。不能及时消除的隐患单位(部门),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在未整改前,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部门)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的基本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部门)和驻校单位应积极进行防火安全宣传。利用板报、广播、标语、网络、播放宣传片等各种方式,在本单位员工、学生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部门)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凡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年度消防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上岗。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并按预案的内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演练。重点单位(部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演练。

第七章火灾(火警)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火灾(火警)发生后,保卫部门有权依法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火警)现场。根据事故情况,保卫部门自行或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认定火灾(火警)事故原因,核定火灾(火警)损失,查明火灾(火警)事故责任。

第二十七条火灾报警人员、火灾事故单位人员及目睹事故现场人员有义务协助事故调查。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情节轻微、损失较小的,按照《延边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处理;情节严重,损失较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章消防经费

第二十八条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条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九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一条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每年进行消防工作总结会议,评选消防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及时扑救,避免重大火灾事故发生的个人,根据情节进行当场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或者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设施、器材,违章使用电器,在重点单位(部位)吸烟、乱仍烟头等,依据《延边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发生火灾的单位(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责任单位及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年度评优评先、晋职晋级资格;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发生重大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人员以及在本校租赁、营业、住宿、工作、学习、施工、过往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学校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保卫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施工、租赁、营业、合用建筑物等驻校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2年7月开始施行的《延边大学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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